大同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大同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 强
2023年12月18日
大同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西省消防条例 》《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经营者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