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湛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湛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通过的《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1日
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3年10月30日湛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分类与处理
第四章 减量与利用
第五章 促进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培训、行政执法和经费保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产业化发展。
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职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助义务,倡导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第四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拟订或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退役军人事务、民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中央、省驻湛单位应当参与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
第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媒体单位,应当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户外广告牌、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