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道路运输 危险货物 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分类、标签与标志 易制爆化学品 爆炸物品 快递运输 化学品鉴别、评估与检测

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2023修订)

颁布令: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届〕13号 颁布机构:晋中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2023修订)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届〕13号)

  《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已于2023年10月18日经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并于2023年11月30日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4日


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

  (2017年8月30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3年10月18日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型配置和生产

  第三章 使  用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其监督管理、应急救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且仅供单一家庭安装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急救援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工程质量和电梯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配合做好电梯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教育、商务、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咨询等服务,促进行业有序竞争。

  第六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旅游景点等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和住宅电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 市、县(市、区......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