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2023年10月30日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3年11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4日
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10月30日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考核体系,所需经费纳入财政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经信、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咨询和教育培训,收集、发布电梯主要零部件、维护保养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电梯安全运行监控机制,开展下列工作:
(一)建立全市电梯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展电梯运行监测、救援指挥、数据归集和统计分析等;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96333电梯应急救援处置平台,按照就近就快原则指挥调度,组织开展全市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三)探索建立全市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