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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23修正)

颁布令: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届〕第27号 颁布机构: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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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23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2015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根据2023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政府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单位以及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本市土地管理实行信息共享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除外。

  第七条 土地利用规划、基础测绘、地籍调查、土地档案管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征地、土地信息化管理、土地执法等自然资源基础管理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政府应当每年将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鼓励市民对土地规划、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耕地,限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开发、复垦、整理符合质量要求的耕地。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统计等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对各类农用地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制度,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将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列入市、区、镇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

  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任期责任制、动态巡查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目标考核等制度,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减免、侵占、挪用。

  市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统一设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每块独立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设立一个以上保护标志牌,标志牌上注明编号、地名、面积、地类、等级、四至、保护责任人、举报电话等方面的内容。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设立永久基本农田界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永久基本农田界桩。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永久基本农田界桩档案,并抄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区、镇、村、组、户应当逐级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土地承包经营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耕地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公布耕地状况,定期检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由市政府组织实施,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由市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市政府可以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报批征收土地时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二)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拟订,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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