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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颁布令:湘政发〔2023〕10号 颁布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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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发〔2023〕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

  

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单位)主体责任以及公民个人责任。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失职追责;坚持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气象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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