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加强社会共治,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鲁市监稽规字〔20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罚没款数额是指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合计数额。垄断案件、价格案件、传销案件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罚没款数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市场监管领域其他案件较大数额罚没款,自然人作为违法主体的是指1万元(含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违法主体的是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没款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其他情形,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