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清洁生产 化石能源 能效/能耗管理

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验收移交办法

颁布令:鲁发改能源〔2023〕904号 颁布机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关于印发《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验收移交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验收移交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制定了《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验收移交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2023年11月17日  


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验收移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验收移交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鲁政办字〔2015〕1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专项规划(2019-2030年)〉的批复》(鲁政字〔2020〕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的验收移交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分为立项实施类项目和调查评估类项目。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煤塌陷地......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