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动态监管,进一步落实项目经理和总监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务、绿化、房管等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记分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项目经理和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登记、告知、复核和记分处理(责令停止执业除外)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责令停止执业处理工作。
第四条 (记分分值和记分标准)
依据项目经理和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记分初始分值为零,最高记分分值不封顶。
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第五条 (记分周期)
项目经理和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记分方式)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被记分的项目经理(总监)开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单》(附件3)(以下简称《告知单》),并抄送其所在单位。记分达到需要停止执业资格分值的,将《告知单》按照规定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依法依规处理。
涉及行政处罚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规定对项目经理(总监)进行记分。
涉及其他行政措施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开具相应行政措施单后,按规定对项目经理(总监)进行记分。
依法依规任不同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以及涉及开具警示单的,记分处理(责令停止执业除外)由记分后累计分值首先达到处理标准分数的记分单位实施。
一次发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如果不同记分代码的事项实质属于同一违规违法行为、事件的,按最高分值记分。
工程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之前已经违规开工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应在调查项目经理(总监)是否已经履职尽责等情况后,予以补记。
第七条 (异议处理)
项目经理(总监)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告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记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记分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记分事项的复核,并向被记分人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复核告知单》(附件4)(以下简称《复核单》)。
经复核,原记分分值、内容需要调整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项目经理(总监)对记分单位复核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