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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颁布令:沪住建规范〔2023〕3号 颁布机构: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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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执法监督,预防一般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定依据)

为规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执法监督,预防一般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统称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管理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实施、互相协调配合、依法依规地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并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汇总分析、通报预防等日常管理事项。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和后续整治工作。

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

第五条  (参建单位处置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参建单位应做好应急抢险、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停工整改、复工准备等处置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牵头组织抢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安抚死伤人员家属,防止次生灾害;

(二)事故上报。参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实施上报;

(三)配合调查。参建单位和相关人员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询问和处理工作;

(四)全面整改。在排除事故险情后,事故工地全面停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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