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培育规范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保护个人客户及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及《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服务导向】 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立足自身资源禀赋,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导向的行业、企业,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服务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高质量发展;乘用车融资租赁等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应当在风险总体可控、经营可持续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及本指引有关要求,稳妥审慎开展。
第三条 【交易原则】 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开展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个人客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个人客户应当文明、理性地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进行交易,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坚持审慎签约、诚信履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 【行业监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各区行业管理部门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对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进行监管,依法保护个人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界共治】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各区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治、行业自律、金融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个人客户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
第六条 【纠纷化解】 个人客户与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发生权益纠纷或相关争议的,应当先行向有关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进行投诉,支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客观、理性地反映个人诉求,不应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除司法诉讼外,鼓励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及相关个人客户充分运用公证及调解、仲裁等方式防范、化解矛盾、纠纷;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及相关第三方机构依法对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与个人客户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
第二章 内部控制规范
第七条 【总体要求】 开展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的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将个人客户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制定个人客户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工作措施;建立个人客户权益保护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明确部门及人员职责,确保相关部门有足够的人力、物力独立开展有关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