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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颁布令:沪环规〔2023〕5号 颁布机构: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司法局 江苏省司法厅 浙江省司法厅 安徽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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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规〔2023〕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清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司法局  江苏省司法厅

浙江省司法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5月31日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为深化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但逾期时间不超过30天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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