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公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3〕13号)
为引导我省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现予以公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4日
湖北省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更好引导本省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强化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作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管理的指导建议,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行业协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但注册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参照本指引制定反垄断合规制度,加强反垄断合规风险管控。
第三条 相关概念
(一)平台。本指引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二)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本指引所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三)平台经营者。本指引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四)平台内经营者。本指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
(五)反垄断合规。本指引所称反垄断合规,是指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反垄断合规风险。本指引所称反垄断合规风险,是指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及其员工因反垄断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风险。
(七)反垄断合规管理。本指引所称反垄断合规管理,是指以预防和降低反垄断合规风险为目的,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应对、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管理活动。
(八)行业协会。本指引所称行业协会为平台经济领域行业协会,是指由平台经济领域经济组织和个人组成,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的各种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法人。
行业协会主要由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组成,也可能包括上下游经营者,或者具有其他业务联系的经营者。
第四条 反垄断合规倡导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树立公平竞争理念,培育和弘扬良好的合规文化,避免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 合规风险提示
第五条 垄断协议
平台经营者不得组织或者协调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防范与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营者或者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有关经营者基于独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价格跟随等平行行为除外。
第六条 识别竞争关系
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处于同一地域市场,在行业性质、经营范围上相同或者相似,提供具有可替代性的商品,并具有相同或者类似的目标客户,该类经营者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竞争关系,包括处于同一相关市场进行竞争的实际经营者和可能进入相关市场进行竞争的潜在经营者。识别竞争关系应充分考虑平台经济下相关商品的特点,包括功能的多元性和交叉性。
第七条 横向垄断协议风险提示
横向垄断协议,通常被视为严重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也是合规管理的防控重点。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六条、《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等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达成下列横向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和区间、利润水平或者约定折扣、补贴、优惠、保证金和手续费等其他价格因素;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算法、平台规则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二)以限制商品投放量、流量资源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
(三)划定商品、数据、技术和服务等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
(四)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新产品;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五)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商品;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横向垄断协议。
此处所称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者收取的佣金、手续费、会员费、推广费等服务收费。
第八条 防范横向垄断协议的风险
为避免达成、实施《反垄断法》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行为:
(一)不得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以书面、口头等任何形式达成任何垄断协议或者达成含有《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垄断性条款,或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通过意思联络、交换敏感信息、行为协调一致等方式,实现实质上协调一致的行为;
(二)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参加行业会议或者竞争者发起的会议前,应要求主办方提供相关议程及内容,事先咨询反垄断合规专业人员是否存在违法风险;
(三)避免通过全权业务委托、借助第三方经营者的协调和组织等形式,实施固定商品价格、限制商品数量、分割市场等行为;
(四)对价格、成本、数量、库存量、交易条件、交易对象、销售市场、限制新技术新产品等与竞争有关的敏感信息交换保持高度警惕,避免以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平台、会议、共享数据池、平台或数据互操作协议等方式,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交换上述敏感信息;
(五)当竞争者之间交换上述敏感信息时,应明示拒绝参与并即时避开,并做好关于反对并离席的明确且完整的会议记录;
(六)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或第三方不得利用平台交换价格、销量、成本、客户等敏感信息;
(七)不得以公告、发布新闻或者以行业协会名义召开会议等方式,促使竞争者达成价格、产量的协同或竞争敏感信息的交换;
(八)不得要求其他经营者一起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联合抵制,如拒绝供货、拒绝购买等;
(九)避免其他可能达成、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
第九条 纵向垄断协议风险提示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七条、《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十四条与第十五条等规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达成下列纵向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或者通过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纵向垄断协议。
对前款规定的协议,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无正当理由,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商品价格、数量等方面提供等于或优于其他竞争性平台的行为可能构成垄断协议,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在合作协议、入驻协议以及其他正式或者非正式的业务沟通过程中,应特别注意避免上述行为。
第十条 不同销售模式的风险提示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应当基于不同的销售模式(交易相对人是否为独立的转售环节),作出相应的商业安排:
(一)交易相对人为独立转售环节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不得违法实施转售价格限制等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二)交易相对人为经营者的代理人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