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2023修正)
(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7月22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6月1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生物物种多样性,抵御海潮、风浪自然灾害,促进沿海生态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其保护范围包括:
(一)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红树林自然保护地;
(二)红树林自然保护地以外的红树林湿地,含生长红树林的滩涂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恢复、发展红树林的滩涂、湿地;
(三)在红树林栖息、觅食和过往停留的候鸟及各种野生动物。
红树林湿地应当列入重要湿地名录;符合国家重要湿地标准的,应当优先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第三条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