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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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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颁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适用领域 市场准入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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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 第四条 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 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 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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