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二号)
《大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业经2023年8月29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2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0月9日
大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23年8月29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和《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燃气的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经营与服务、使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本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统筹规划、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制度,推进燃气管理数字化、智慧化建设,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等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市燃气管理部门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日常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相关工作。
第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供应安全负责,并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
第七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安全使用燃气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开展安全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
中小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