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3修正)
(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以下简称工会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用人单位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 ,以宪法 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享有工会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履行规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工会推动新时代浙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按照规定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建立健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职工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用人单位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或者开业、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照拨缴工会经费的标准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第七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会员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