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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上市公司合规 金融监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

颁布令:北证公告〔2023〕76号 颁布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上市公司合规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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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公告

(北证公告〔2023〕76号)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募集资金监管要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3年9月28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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