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2023年8月31日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完善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保障设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范围内停放、通行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道路范围以外电动自行车停放的监督管理,督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