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23修订)
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16年10月28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23年8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服务设施
第四章 服务供给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城乡社区为依托,家庭提供基础服务,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和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养老需求的服务。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家庭尽责、自愿选择,就近便利、普惠多样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发挥社会力量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作用。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家养老财政保障机制;
(四)将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五)完善与居家养老有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
(六)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七)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八)建立为老年人服务公益性岗位补贴制度;
(九)支持建设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老年学校;
(十)支持建立职业化、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队伍。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通过配备养老服务工作人员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指导居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