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唐山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已于2023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30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2日
唐山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2023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规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居住、暂住和进入本市境内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分级预防、早期干预、科学矫治。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成长规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采取措施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本市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平安唐山建设。市、县级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市、县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大事项,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评估,提出工作建议。日常工作由同级青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协同联动体系,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预防和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辖区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二)组织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建立健全标准引领、专业保障、基层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体系,组织协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委员会和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高专业化、社会化、智能化水平;
(四)推进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监测评估和考核;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制度,整合各方资源,制定重点个案研究和快速处置预案,保障相关经费,做好本辖区内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二)掌握未成年人监护、就学、就业等数据信息,对出现失学、辍学、失业等情况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给予帮助;
(三)引导和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指导和教育;
(四)组织协调公安、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综合治理;
(五)组织协调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做好接受社区矫正或者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二)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就业等情况;
(三)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四)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配合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