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野外用火管理规定
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承德市野外用火管理规定》经2023年4月27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
承德市野外用火管理规定
(2023年4月27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野外用火管理,深化源头管控,全力防范风险,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筑牢京津生态屏障,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野外用火管理,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的野外用火管理适用《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本规定所称野外用火是指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火险区内单位或个人从事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险火灾的行为。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森林防火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草原火险区为全国草原火险区划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应当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传承好塞罕坝精神,依法依规严格落实防火责任,坚持防火责任重于泰山,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