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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颁布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4届第11号 颁布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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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四届第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2023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四章 土地转用和征收
  第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地管理、湿地保护,以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及其登记等内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土地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辖区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的改革、管理以及耕地质量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林业、海洋、统计、大数据发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数据采集、处理、集成、分析、应用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对本行政区域土地保护、开发和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统一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介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公益宣传,提升全社会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八条 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不另设其他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遵循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和约束性指标。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其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后,由规划编制机关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自治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以多个乡(镇)为单元,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和管控要求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规划应当为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村村民住宅、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预留合理的用地空间,统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依法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供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住房设计、村容村貌提升等方面的技术指引,指导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与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衔接。
  第十一条 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是在特定区域(流域)或者特定领域,为了体现特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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