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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2023)

颁布令: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1号 颁布机构: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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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2023修订)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一号)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3日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
(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杞麓湖保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杞麓湖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杞麓湖流域,是指以杞麓湖水体为主的集水区域,主要涉及通海县。

第三条 杞麓湖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第四条 杞麓湖最高运行水位为1796.62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93.92米。

杞麓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水标准保护。入湖河道水质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分类保护。

第五条 杞麓湖保护应当划定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划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湖滨生态红线是指具有生态功能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未利用地等湖滨空间的管控边界线。

湖泊生态黄线是指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的缓冲空间管控边界线。

第六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划定的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确定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

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

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的区域。

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的区域。

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并在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设置界桩、标识。

第七条 杞麓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杞麓湖入湖河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入湖河道管控范围、管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杞麓湖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知识,引导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践行生态文明理念,自觉履行杞麓湖保护义务,倡导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杞麓湖保护法律法规和杞麓湖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保护杞麓湖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杞麓湖保护法律法规和杞麓湖保护知识的宣传,并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杞麓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杞麓湖保护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杞麓湖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杞麓湖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杞麓湖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议事协调机制,综合协调解决杞麓湖保护的重大问题,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省级有关部门、玉溪市人民政府以及杞麓湖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杞麓湖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承担杞麓湖保护治理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批准杞麓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

(二)组织领导玉溪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通海县人民政府履行杞麓湖保护治理职责;

(三)安排下达杞麓湖保护治理目标任务,组织实施杞麓湖保护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

(四)统筹协调杞麓湖保护治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

(五)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对杞麓湖流域实行统一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利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推进杞麓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编制杞麓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编制杞麓湖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计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制定和组织实施规划管控、资源保护和管理、生态环境治理、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具体措施,落实目标责任;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杞麓湖渔业发展规划和渔业捕捞控制计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组织落实治污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垃圾、改善湖泊水生态工作;

(七)督促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杞麓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八)法律、法规和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杞麓湖流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杞麓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助开展杞麓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制止并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防治面源污染、控制杞麓湖及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四)按照规定处理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

(五)负责入湖河道、沟渠、湖岸、滩地等区域的日常管护、巡查检查和保洁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通海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鼓励杞麓湖流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杞麓湖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参与杞麓湖保护。

第十四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审查、监督实施杞麓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

(三)审查生态保护核心区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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