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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2023修订)

颁布令: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2号 颁布机构: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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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2023修订)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二号)


  《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3日


 
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
(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程海保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程海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程海流域,是指永胜县行政区域内以程海水体为主的集水区域。

第三条 程海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第四条 程海最高运行水位为1501.0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499.20米。

程海水质在保持天然偏碱性特征的同时,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下同)规定的Ⅲ类水标准保护。补入程海的水资源,其水质应当达到或者优于国家地表水Ⅲ类水标准。

第五条 程海保护应当划定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由丽江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划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湖滨生态红线是指具有生态功能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未利用地等湖滨空间的管控边界线。

湖泊生态黄线是指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的缓冲空间管控边界线。

第六条 丽江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划定的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确定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

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

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的区域。

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的区域。

丽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并在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设置界桩、标识。

第七条 程海保护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程海入湖河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入湖河道的管控范围、管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程海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知识,引导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践行生态文明理念,自觉履行程海保护义务,倡导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程海保护法律法规和程海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保护程海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程海保护法律法规和程海保护知识的宣传,并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程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程海保护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程海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程海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程海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议事协调机制,综合协调处理程海保护的重大问题,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省级有关部门、丽江市人民政府落实程海保护相关工作。

丽江市人民政府承担程海保护治理主体责任,领导、督促程海保护治理工作,决定程海保护治理的重大事项,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永胜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程海的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推进程海流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组织编制程海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三)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程海保护和管理职责;

(四)落实程海保护和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

(五)制定程海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

(六)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

(七)法律、法规和丽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程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程海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程海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和执法监督;

(三)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履行程海保护职责;

(四)按照依法批准的范围和权限,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相对集中行使渔政、水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永胜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有关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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