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规定
(2023年9月1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发布 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导与协作机制,研究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措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职责,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第四条 市、区县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派出所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并对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五条 本市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