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
(矿安﹝2023﹞12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第十一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基础上,认定下列情形为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请遵照执行。
一、边坡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或者出现滑坡征兆,未及时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的。
“边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