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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令:津住建政务〔2023〕10号 颁布机构: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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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住建政务〔2023〕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全面落实“十项行动”,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有关工作,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免于或无需办理清单
  (一)下列工程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类项目。涉及500平方米以上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3.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二)下列工程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2.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二、扩大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特殊建设工程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除外),在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完成整体施工图设计后,建设单位可选择以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采用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适用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代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办理建设项目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在申请建设项目整体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时,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桩基工程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整改。基坑(槽)开挖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一律不得开展后续阶段施工。
  三、推行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在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建设单位可以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桩基工程、地下工程(不含桩基)、±0.000以上工程,分三个阶段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可按照桩基工程、地下工程与±0.000以上工程(即地下工程与±0.000以上工程合并为一个阶段),分两个阶段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办理最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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