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2023修订)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一〇号)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1999年11月22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9月1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章 陆源污染防治
第四章 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污染防治
第五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六章 海域污染应急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及资源,防治污染损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海域和沿海陆域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海域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科学规划、陆海统筹、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绿色发展和全过程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海洋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排海的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部门负责非军事、非渔业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域的监督管理。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海域、海岸线和海岛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海洋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渔港水域和渔业船舶污染海域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海洋工程、海洋倾倒和海砂开采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港口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统筹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
海上搜救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海域污染的应急工作。
水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海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海洋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海洋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海洋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加强海洋污染防治科普平台建设,增强公众自觉维护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海域的行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活动,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