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3〕1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22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总监制度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第五条 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