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023年4月17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城市规划区和区(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和区(市)规划区范围内栽种、养护树木花草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公众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保障绿化资金投入。建立城市绿化协调机制,对城市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进行协调解决,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有序实施和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绿化技术,优先发展适合本市特色的优良植物,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发展节约型绿化,推进海绵型绿地建设,有序开展立体绿化。
第七条 倡导开展形式多样的绿化活动,鼓励开展园林式单位(居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