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24日表决通过《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8月4日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
(2023年5月24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治餐饮场所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餐饮业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按照国家、省、市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的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环境保护、餐饮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餐饮行业相关自律公约和团体标准,推广餐饮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方法,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餐饮场所污染。
第六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止和减少餐饮场所污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餐饮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燃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禁止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
餐饮场所推广使用节能炉具、无烟炉具。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传承和发扬地方饮食文化传统,科学规划和组织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美食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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