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血条例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河北省献血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7月27日
河北省献血条例
(2023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宣传与动员
第三章 献血、采血与供血
第四章 临床用血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推动献血工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献血、采血、供血、临床用血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坚持个人自愿原则,发挥单位动员组织作用,构建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格局。
第四条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率先献血。鼓励健康适龄公民多次献血、定期献血。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将献血工作纳入本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建立献血工作目标责任制,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献血、采血、供血、临床用血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宣传动员、组织招募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根据章程,动员和组织有关群体积极参与献血工作。
第八条 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献血工作合作,推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在血液使用、宣传招募、技术培训、血液质量管理等方面共享经验、统一标准、深化合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血液应急保障机制,制定血液保障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献血队伍建设,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临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