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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颁布机构: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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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号)

  《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7月31日


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船舶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章 船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

  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第七章 区域协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长江水域航行、停泊的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长江水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线水域,包括汊河以及与之相连的港池水域。

  第三条 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省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使用范围。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本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大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采取资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措施,支持以下绿色港口、绿色航运发展:

  (一)船舶、码头升级改造;

  (二)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

  (三)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洗舱站、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建设运营;

  (四)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使用;

  (五)船舶污染物接收等。

  第七条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船舶污染防治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船舶污染长江水域环境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八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制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船舶污染防治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改善污染防治作业条件,加强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提高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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