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铁路运输生产、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和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等5个方面。
第四条 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制造、监造、养护维修等环节失管失控,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动车组和客运机车车辆的走行部存在轮轴折断、悬吊部件断裂脱落,制动系统存在制动失效放飏,电气系统存在配线短路起火的;动车组、客运机车车辆未按规定使用耐火材料,消防器材配备不到位,擅自加装改造高压电器设备,高压油管路密封严重不良的;
(二)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主要行车基础设备设施、动车组和客运机车车辆未按要求定期进行中修、大修及高级修,或者到报废年限未按规定报废仍投入使用的;
(三)铁路专用设备应取得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或者许可条件不再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