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3〕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
张家界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市场秩序,保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修正)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和相关行政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出行需求及城市交通状况等因素,适时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管理工作。
各区县交通运输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市场监管、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服务
第五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或者实际开展对外经营业务起15日内,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备案材料
1.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人或者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4.停车场地证明(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其中租赁停车场地自申请之日起租赁期限不少于12个月);
5.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6.企业负责人员、管理人员明细及身份证明,经营网点负责人、服务人员明细及身份证明(管理人员职能职责应当包含经营管理、投诉处理、车辆安全保障、财务管理等)。
(二)小微型客车租赁运营车辆备案材料
1.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2.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车辆法定保险单据复印件;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申请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2.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服务人员证明材料。
交通运输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建档管理。对于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备案材料。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监管平台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