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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道路运输

张家界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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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家界市小微型客赁经营管理细则》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3〕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家界市小微型客赁经营管理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5



家界市小微型客赁经营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市场秩序保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修正)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和相关行政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出行需求及城市交通状况等因素适时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管理工作

各区县交通运输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市场监管、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服务

 

第五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或者实际开展对外经营业务起15日内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备案材料

1.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人或者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4.停车场地证明(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其中租赁停车场地自申请之日起租赁期限不少于12个月)

5.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6.企业负责人员、管理人员明细及身份证明经营网点负责人、服务人员明细及身份证明(管理人员职能职责应当包含经营管理、投诉处理、车辆安全保障、财务管理等)

(二)小微型客车租赁运营车辆备案材料

1.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2.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车辆法定保险单据复印件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申请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2.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服务人员证明材料

交通运输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建档管理对于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备案材料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监管平台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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