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更好发挥节能审查作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结合我省节能降碳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修订了《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7月24日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制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制定全省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