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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诚信道德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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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医字〔2023〕13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服务局,省卫生健康委执法监察局,省属(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结合国家相关最新政策规定,我委组织对《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管理办法》(鲁卫医字〔2018〕19号)进行了修订,已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11日



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备案(凭)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医疗行风建设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以及医疗记分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以及山东省智慧卫监综合管理平台医疗记分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五条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医疗机构信用监管及法治建设评估等。

第六条 不得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七条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记分共分为12分、8分、6分、4分、3分、2分六个档次。

第八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2分。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伤亡突发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或不服从政府指令性任务安排的;

(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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