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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颁布机构: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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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7月22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2010年8月31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3年6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公 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市的实施。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或者提前、推迟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等会议材料,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为三十日前)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为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正式材料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说明及其电子文档。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同时将会议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即将审议的议案和报告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围绕即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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