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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城市供水条例

颁布机构:驻马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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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城市供水条例

驻马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驻马店市城市供水条例》已由驻马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7月3日

驻马店市城市供水条例

(2023年4月27日驻马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四章 水质安全

  第五章 供水用水

  第六章 二次供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提高城市供水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障民生、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和完善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管理,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和城市供水应急机制,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鼓励开展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用水需求,制定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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