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派出分局、市局相关科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各相关单位: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三年试点工作已结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验规则”)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于2023年4月2日发布实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安排1年过渡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内市监特设字〔2023〕305号,以下简称“305号文件”)要求,为了安全、平稳、有序的做好呼和浩特地区电梯检验、自行检测及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定检验和定期检验要求
承担电梯法定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305号文件”执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并按照要求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在用电梯安装(改造)监督检验日期的核实工作和信息维护。对2023年4月2日(不含)之前签订电梯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并且需要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按照“305号文件”,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旗县区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