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
批准机关: 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九号)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7月14日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4年6月25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4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23年1月10日西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23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有序、绿色宜居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公众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其他施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以人为本、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监督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负责对城市违法建设、乱搭乱建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督导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对交通、治安等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城市粪便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养护过程中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临时停车场、专业停车场、汽车客运站、公交站亭以及县级以下农村公路等的管理单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绿地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以内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卫生设施。
文化旅游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对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场地、A级旅游景区等责任单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场馆、场地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邮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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