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建规字〔2023〕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无锡市、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维护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苏建规字〔2020〕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的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试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经2023年5月3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试行办法》作出如下修改,现予印发,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删除《试行办法》标题中的“(试行)"。
二、删除第二十六条中的“统一销售价格"。
三、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苏建规字〔20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
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
附件
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配送服务管理,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