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第1号令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已经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 ***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 王众孚
国家版权局局长:龙新民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
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
第三条 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会主办方可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
第二章 投诉处理
第六条 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