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广州市商务局、广州市邮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关于印发《广州市跨境电商行业合规指引(试行)》的通告
(穗检会字〔2022〕9号)
为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和行政监管的职能作用,预防和减少跨境电商行业违法犯罪,引导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增强合规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推动跨境电商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广州市跨境电商行业合规指引(试行)》。
现予通告。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
广州市商务局
广州市邮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
2022年7月15日
广州市跨境电商行业合规指引(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为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和行政监管作用,预防和减少跨境电商领域违法犯罪,引导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增强合规意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跨境电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广州市商务局、广州市邮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海关和黄埔海关根据跨境电商行业发展情况,结合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中发现行业内存在的普遍性、体制性问题,并吸收借鉴金杜研究院相关专家研究成果,制定本指引,为跨境电商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提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引导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加强合规管理,维护跨境电商行业秩序,规范跨境电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等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效力】 广州市各类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商经营活动均可参照本指引开展合规管理。
本指引仅对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合规管理作出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跨境电商业务合规控制
第一节 跨境电商平台
第四条 【备案和登记】 依照《电子商务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依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商和报关单位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海关信息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五条 【信息系统建立及单证保管】 建立真实、准确、完整并有效控制跨境电商经营活动的信息系统,具备与海关即时对接的条件并可满足海关风险防控、定期验核交易数据等管理要求。
按照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的要求,记录和留存与跨境电商有关的合作合同(协议)、委托代理协议等资料以及交易信息、支付信息和物流信息等。建议对平台上经营者身份信息及合作协议等资料、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六条 【准入资质审查】 对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相关方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验证、登记,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对进入平台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跨境电商有关监管要求进行必要审查,及时关闭禁止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形式入境商品的展示及交易页面。对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应当取得进口或销售环节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商品,平台应当要求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相关证明并进行核验;对于禁止在境内生产但可以通过跨境电商进口的商品,应当要求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境外物流链路证明并进行核验。
建立对上述资质进行审核的机制,并就审核情况、备案资料建立电子或书面档案。
第七条 【信息公示及亮照经营】 在网站首页持续公示平台主体信息、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变更情况;在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跨境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的主体身份信息和消费者评价、投诉信息。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完成更新公示。
对平台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和国内电商企业建立相互独立的区块或频道,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