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各质量检测机构: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日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依法委托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各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新设立、增项、综合资质的机构应当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受理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专家评审应在5个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