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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营商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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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市场监管局(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局:
  现将《烟台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2023年6月6日


烟台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市场主体运维成本,护航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落实并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且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依法向其登记机关申请歇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二章 歇业规定 
  第三条 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部门是歇业备案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 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第五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二)歇业备案承诺书。
  第六条 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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