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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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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3)
(渝市监发〔2023〕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和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实际情况,市局对原《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2023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9日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食品摊贩和家庭集体宴席服务者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以下称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的,或者取得食品登记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的;
  (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三)只提供食品仓储、运输的;
  (四)不直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公司、食品经营市场主办者、食品展销会主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除食品自动现制售经营许可实行“主体办证、机器报告”方式外,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规模大小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区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的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含形式审查)、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及决定、发证。
  区县局根据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规模大小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称市场监管所)开展除审批及决定以外的食品经营许可相关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及审查材料的流转由区县局根据辖区实际作出规定。
  第九条 区县局应当在许可窗口(或受理大厅)和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原则上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并按以下原则进行经营类别分类: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按经营形式分为食品贸易商、商场超市经营者、便利店经营者、食杂店经营者、药店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中央厨房经营者等类别。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经营形式分为餐馆经营者、中央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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