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建规〔2023〕4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等管理行为,建设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6日
珠海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中介经营活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评价、披露和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后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等中介服务的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形成的记录资料。
第四条 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侵犯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制定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在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建立珠海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评价、公开、信用档案建立等管理工作,并对本辖区内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据信用情况实施差别化监管、信用约束等。
行业协会在市、区住建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信用信息采集及信用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按“谁监管、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
第七条 中介机构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信息、出资情况、备案情况、分支机构名称及经营场所、年度检查情况等。
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学历、从业的中介机构名称及其注册情况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政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等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且受到各级政府、住建部门和相关部门查实处理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十条 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下列渠道进行采集:
(一)企业自行申报;
(二)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获取;
(三)市、区住建部门对中介机构业及从业人员实施的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信息;
(四)行业协会报送相关信息;
(五)相关部门、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提供。
第十一条 基础信息由中介机构自行通过监管平台及时录入,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中介机构注册所在地的市、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中介机构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二条 良好信用信息,由中介机构在监管平台自行填报,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市、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中介机构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住建部门按本条规定采集:
(一)市、区住建部门在对辖区内的中介机构实施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中采集的不良信用信息,按职责分工凭相关依据材料录入监管平台;
(二)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人民银行、其他相关部门在管理中确认的不良信用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中确认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住建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采集或者由相关部门直接提供,采集后由市住建部门或中介机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凭相关依据材料录入监管平台;
(三)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向住建部门提供的不良信用信息,应同时提供相关的依据,由市住建部门或中介机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