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徐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保必须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统筹推进住院和门诊保障;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金全市统收统支;坚持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 政府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外,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对参保职工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医保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基金管理工作。各县(市)、铜山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工医保管理工作。
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提供经办服务,具体承办与职工医保基金收支及使用相关的医疗保障事务。
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医保基金的专户管理,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市审计部门依法对职工医保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各地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医保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六条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医保。全市分设市区(含贾汪区)、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铜山区等7个参保经办地区(以下简称“参保地”)。
第七条 以下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医保:
(一)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我市公安部门发放的《江苏省居住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二)破产企业领取安置补偿费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内退人员和协保人员......